3月8日靈修

3月8日靈修

論到報復和忍讓

馬太福音5:38-42;路加福音6:29-30

詩歌:主替我還清

一 我聽救主聲音,說我能力薄弱,
若非誠心相信,不能免去罪過。

(副)我欠千萬金,主,替我還清;
一生犯罪真苦辛,主今赦免、憐憫。

二 主,我今纔看明,惟你有這力量,
能洗污穢潔淨,能使軟弱剛強。

三 我真沒有善良,可以得主救恩;
但主特別體諒,用愛救我罪人。

四 即云我要離世,我仍不至戰兢;
因我所欠罪值,主替我早還清。

五 將來立在神前,神必不再追問;
因主為我缺欠,已經流血受審。

經文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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靈訓:

  1. 論報復(太五38–42;利二十四19–22)。本段為5:21–48耶穌六段教導的第五段,所針對的是律法處理生命權,以及榮譽遭到違犯時的原則,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(5:38,對照出21:24; 利24:20; 申19:21,即所謂的「同態報復法」)。該原則常見於古近東的法典中,其目的是讓加害者承受同樣的傷害,讓人因心生懼怕,而避免對他人施以暴行(對照申19:20; 21:21),但也是為防杜受害者並其親屬過度報復,故以比例原則來維繫社會的公平。耶穌時代的猶太教對於該原則是否該字面應用,有不同的意見,撒都該人與法利賽人中的沙買派認為須按字面運用,但法利賽人中的希列派則認為,該原則的精神在於對等的賠償,因此可以金錢或其它方式補償(對照如出21:18–19)。 然無論採何種理解,不同派別的猶太人均同意,受害者有權為所受的傷害,進行報復或要求補償,但耶穌在此卻以四個命令(5:39後半,40,41,42),要求門徒放棄合法報復的權利,不與加害他們的惡人計較,甚至按他們的無理要求,加倍來做(5:39後半–41),且對那些有求於己的,要用同樣的方式對待(5:42)。如此,門徒便能夠以善勝惡,讓人看見愛心與和睦的好處,這樣的天國倫理原則,是非常激進而超越的,與世俗強調自身權益的通則,大相徑庭。 本書卷成書時,5:39–40耶穌的教導應會讓當時的讀者或聽眾立刻聯想到,耶穌面對十架時,他自己並未以惡來回應所受的惡待(見26:67,並對照27:35),故此處的教導暗示,門徒當效法他們的主與老師的榜樣。路6:29-30的記載是比較簡短的版本,關於報復,起先的律法是公正的,它可以防止人強迫冒犯者付更大的代價,超過他本當承受的懲罰。它也可以防止人暗報私仇。耶穌改變了這一律法,他要我們有這樣的態度:寧可自己吃虧,也不虧負別人。當然,他把這一態度應用在個人的羞辱上,而不是群體和民族。採取報復只會把自己和別人弄得更糟,結果就是干戈相向,永無寧日。 怎樣才能做到“連另一邊的臉也轉過來由他打”呢?我們必須原地不動,不要逃跑。這需要信心和愛。這意味著我們會受傷害,但是,與其靈裡受損,不如受點“皮外傷”。這更是意味著我們應當幫助罪人。我們可能會再次受到他的攻擊,看似處於不利的境地;但同時我們又是得勝者,因為耶穌站在我們這邊,幫助我們,建造我們的品格。心理學家說暴力是源於軟弱,而不是力量。強者才能去愛並承受傷害,弱者只想著自己,他傷人之後就逃之夭夭,以圖自保。

默想:

我曾遇到或正面對他人惡意的傷害或迫害嗎?如果是,我怎樣回應?我不敢說他人都是惡意的傷害我,更多時候是無意的。我在當下也很氣憤,也想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但是服事主久了,知道很多衝突是來自對彼此的誤解,不僅要能忍讓,更重要的是靠主挪去報復的念頭。這並不是懦弱或是逆來順受,而是以善勝惡、以愛止恨。我並不會從字面上的意義去任人毆打,或是隨意借貸也不追討。但是我會多了同理心,知道罪人的光景,如果我報復,我又和他有什麼不同?

禱告:

親愛的主耶穌,謝謝祢在十字架上為我死,忍受了罪人的頂撞。我也願意跟隨祢的腳蹤行,學習不報復與忍讓,以善勝惡、以愛止恨。奉主耶穌基督的聖名祈求,阿們!